天气渐热,又到了“露肉”的季节,爱美的年轻人往往选择健身房来塑形瘦身,但市民孙先生却因此遇上了烦心事。
前不久,孙先生在武汉某健身中心办了卡,并交了一万元健身私教费。缴费后,孙先生从该健身中心领取了一套培训教材及服装。没想到,缴费后的第二天,孙先生就接到了老家母亲重病住院的消息。孝顺的孙先生准备暂停工作,回老家照顾母亲。
健身培训课程是上不成了,孙先生找到销售人员要求退费,但却遭到了销售人员的一口回绝。不甘心的孙先生又找到了该健身中心的负责人包某。
“按照合约和店里规定,不能办理退卡业务,如果每个客户都因为个人原因来退卡,我们的业务如何开展呢?”包某向孙先生出示了该健身中心会员守则。其中,会员守则第二条规定:非本公司原因,会员会费售出后,会员已支付的定金、会费将不予退还,特殊情况最终解释权归健身中心所有。
“真没想到自己会遇上霸王条款。”听完包某的一席话,孙先生气不打一处来。随后,矛盾双方向中南路街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消费者和健身中心之间约定的服务,应遵循‘经营者应当承担包换、包退等责任’的规则。”调解员杨汉香说,个人健身涉及人身权利,根据此类合同性质,不属于可以强制履行的合同,消费者在未获得服务之前有权要求退还支付的价款。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针对健身中心会员守则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律师调解员吴琼表示:该条文称定金、会费不予退还,且解释权归健身中心所有是霸王条款,工商部门早有相关规定,凡是最终解释权归企业所有的条文都是霸王条款,即使与健身房签订协议中标明“不得退卡”“一经售出,费用概不退还”等类似条款,该条款也应认定无效。
调解组综合考量纠纷双方的意见,认定健身中心的条款属于霸王条款是无效的条款,同时也同意健身中心关于孙先生退卡构成违约给商家造成损失的意见。最终,当事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健身中心退还孙先生近7000元。
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类似“商品售出概不退换”“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这样的标语。对此,律师调解员吴琼提醒广大市民,这些就是典型的霸王条款。餐饮行业中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淘宝购物中的“先签收后验货”同样也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遭遇霸王条款产生纠纷,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捍卫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