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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日报融媒体3月31日讯 平时农田里常见的鸟,居然是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近日,长江日报记者从新洲区检察院获悉,3男子因抓捕64只野生鸟类黑水鸡,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判刑。
通讯员 吕继强 摄
2018年11月24日下午,喻某、叶某路过武汉市新洲区某村时,发现附近鱼塘内有很多野生鸟类,两人商议晚上来此地猎捕。当晚,喻某、叶某驾驶摩托车携带头灯、下水衣、扩音器、抄网、箱笼等猎捕工具前往,途中遇到黄某,黄某得知喻某、叶某二人此行目的后,要求一同前往猎捕。
随后,三人一同来到该鱼塘内,打开扩音机调至最大音量以干扰野生鸟类的听觉,然后用抄网将野生鸟类捞起放入箱笼中。当地村民发现塘中有可疑灯光挪动,向公安机关报警,叶某、黄某被民警当场查获,喻某逃离现场。
民警现场查获活体野生鸟类64只及猎捕工具。经鉴定,查获的64只野生鸟类为黑水鸡,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研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次日,64只黑水鸡在被猎捕地放生。2018年11月28日,喻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2019年1月2日,武汉市森林公安局新洲分局以喻某、叶某、黄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一案移送至新洲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早在2013年12月31日,湖北省林业厅就发布通告,决定在湖北省全省境内对所有野生鸟类进行禁猎。”办案检察官介绍。新洲区检察院审查该案后认为,喻某、叶某、黄某违反狩猎法规,共同非法狩猎禁猎的野生鸟类黑水鸡64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于2019年1月28日向新洲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9年2月21日,新洲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喻某、叶某、黄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并作出了当庭宣判,分别判处叶某、黄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判处喻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没收作案工具。
黑水鸡 图片来自网络
以案释法
猎捕野鸡、喜鹊等野生鸟类即违法
办案检察官介绍,野生黑水鸡、斑鸠、野鸡、山麻雀、喜鹊等均是农村田地林间常见的鸟类,有的村民认为捕捉不是犯罪,被告人也辩称并不知道猎捕鸟类触犯法律,请求从轻处罚。但非法狩猎罪并不需要被告人有违法性认识才构成犯罪,这是一旦发生了该行为即构成犯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对非法狩猎罪的规定是,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当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本案嫌疑人猎捕黑水鸡的行为本身就违法,虽然活体放生了,但数量达64只,超过了20只,因此应被处以刑罚。如果狩猎的野生鸟类全部被猎杀死亡,属于其他严重情节,还将面临更重的刑罚。(记者舒翔宇 通讯员吕继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