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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民政部门所办的社会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占其职工总数35%以上的,其中,凡安置一名盲人或重残人的可按安置两名残疾人计算,生产销售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所获利润免征所得税。凡涉及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减税、免税的,应坚持"即征即退"的规定,以解决社会福利企业资金周转的困难。
2、对于民政福利企业、事业单位开办的第三产业,其安置残疾人达到35%的,可比照服务型福利企业享受减免税的优惠政策。
3、市劳动部门对有特殊困难的社会福利企业待业保障金实行减半征收。
4、供电部门对社会福利企业免收供电贴费,对电加价费免收电力建设资金、城网附加费,免征电力借款。
5、交通部门对残疾人工厂(公司)的自用车辆,实行公路养路费减免50%的照顾。